广告渠道商推广服务协议

尊敬的2F平台用户(下称“渠道商”):

提示条款

【审慎阅读】您在注册2F营销平台(以下简称“营销平台”、“2F平台”、“我方平台”)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各条款前所列索引关键词仅为帮助您理解该条款表达的主旨之用,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签约动作】当您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2F平台达成一致;经2F平台审核通过后,您即成为2F平台广告推广业务的渠道商。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后续操作。如果您未申请注册流程,或者在本协议生效前已成为我方平台的注册用户,则您通过访问和/或使用我方平台网站,即视为您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否则请您不要访问或使用我方平台网站。

一、定义

2F平台:指包括2F营销平台(地址为www.98u.com)及其关联网站,以及平台经营者的单称或合称,包括杭州遥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游菜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付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F平台规则:包括在所有2F平台网站内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解读、公告等内容。

广告渠道商:注册2F平台,并经经2F平台审核通过后具有推广资质及推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自有渠道(网站、WAP页)或合作授权渠道推广2F平台上的广告资源。(本协议中简称“渠道商”或“您”)

二、协议范围

2.1 签约主体

【平等主体】本协议由您与2F平台经营者共同缔结,本协议对您与2F平台经营者均具有合同效力。

【主体信息】2F平台经营者是指经营2F平台的各法律主体。本协议项下,2F平台经营者可能根据2F平台的业务调整而发生变更,变更后的2F平台经营者与您共同履行本协议开展合作关系。

2.2补充协议

由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您与2F平台签署的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并不能完整罗列并覆盖您与2F平台所有权利与义务,现有的约定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因此,2F平台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2F平台规则等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使用2F平台服务,视为您同意上述补充协议。

三、合作内容:

3.1合作业务模式:

渠道商利用自有平台或授权合作渠道推广2F平台的广告资源(产品)。具体可通过2F平台获取相应的推广JS代码及相应推广产品,或者通过获取推广链接及相应的推广产品。2F平台根据渠道商推广所产生的有效数据,按约定的结算标准及内容,向渠道商支付相应的推广费用。

3.2推广服务的计费方式主要如下:

1) CPC(Cost-Per-Click):按照渠道商推广用户对2F平台产品的点击计费。2F平台按照有效点击次数,及每一次点击的实际出价金额或双方约定的固定单价金额向渠道商支付推广服务费。

2) CPV/CPM:按2F平台产品对渠道商推广用户的展示计费。2F平台按照有效每千次展示,及每千次展示的实际出价金额或双方约定的固定单价金额向渠道商支付推广服务费。

3) CPA(Cost-Per-Action):是指通过渠道商推广产生的2F平台产品的新增有效注册、激活等行为计费。具体以其中一种或多种行为进行计费的服务模式。

4) 其他2F平台展示的推广服务计费方式

前述描述有效点击次数、有效每千次展示、有效注册、激活等计费的数据须为实际推广所产生的数据,不包含虚假推广产生的数据、以一定手段产生的虚假数据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2F平台协议及规则所产生的数据。

渠道商推广具体的计费方式,按实际推广的产品与2F平台规定的计费方式及价格确定为准。

四、渠道商的权利与义务

4.1渠道商负责其渠道及其最终用户展现界面的技术支持与维护,应在其现有技术条件下,尽其合理的努力,以维护渠道及其最终用户的应用畅通。

4.2渠道商有义务将广告的展示渠道告知2F平台。

4.3渠道商保证其推广方式及推广平台不违反任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不违反有关监管机关和/或电信运营商的规定。否则,应承担由此给2F平台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2F平台因此遭受的处罚、合理的律师费等)。

4.4渠道商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篡改代码、破解2F平台程序、攻击2F平台数据库及服务器等方式获得数据,一经发现核实,2F平台将不予结算,并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并保留追究渠道商责任的权利。

4.5合作期间,若2F平台对渠道商推广产品有流量限制或特别约定的,渠道尚应予以遵守,否则,超出产品流量限制的推广,2F平台有权不予以结算。

4.6渠道商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进行恶意刷量等不正当行为(包括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不正当行为,如:7.2条约定)。如发现出现恶意刷量等不正当情形后,处理方式为:2F平台核对并计算刷量数据,将此数据在结算总费用时进行扣除,且2F平台有权要求渠道商按刷量数据对应的推广费用的同等金额承担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渠道商立即停止推广,并终止本协议。恶意刷量等不正当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雇佣或指使他人通过批量注册或登录等不正当手段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同时,渠道商应监督自身推广渠道的行为,如渠道商推广渠道出现不正当行为,渠道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4.7未经2F平台的书面同意,渠道商不得擅自修改2F平台提供的2F平台产品。不得擅自使用2F平台产品中的组成元素或素材。

4.8如果渠道商的资料、信息等发生变化,包括网页地址、Email、联系电话等,应立刻通过2F平台后台的个人资料修改及时更改,如由于渠道商资料填写有误而导致的延误2F平台与渠道商的联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渠道商自己承担。

4.9 渠道商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透露给第三方。由于渠道商对自己的账号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将有渠道商自己承担。

五、推广费及结算

5.1渠道商应按照2F平台协议及相关规则进行推广,计费方式、结算价格、结算方式等按照2F平台协议、规则及规定为准。结算数据按照2F平台的统计数据为准。渠道商及2F平台对结算数据核对无误后,渠道商应在2F平台付款前向2F平台开具完整、正确并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盖章的费用结算单。若因2F平台产品所属官方(授权2F平台推广产品的授权方)付款延迟而致2F平台付款延迟的,2F平台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5.2渠道商应按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六、声明与保证

6.1 2F平台与渠道商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对方的著作权、名誉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

除非本协议明确授权,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进行抵押、做出任何声明、授权签约或以任何方式代表对方创设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渠道商向2F平台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渠道商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承诺遵守2F平台(广告渠道商推广)对渠道商的全部要求;

渠道商不得将在2F平台注册的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非渠道商自己推广产生的数据不计入结算范围;

如渠道商发现其账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2F平台。因黑客行为或渠道商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或渠道商信息泄露的,2F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渠道商理解并同意,当账号内的数据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推广数据异常、结算数据异常,(例如:2F平台向渠道商结算的推广服务费与渠道商实际推广数据不匹配),2F平台有权暂时冻结渠道商账号内的数据余额,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渠道商利用异常数据或者其他方式造成2F平台损失的,2F平台有权就应向渠道商支付推广费用部分先行扣除,不足部分继续向渠道商追偿。

6.3 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推广行为规范

7.1渠道商应保证其为推广2F平台产品所使用的网站、软件、移动应用等已经获得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所有许可和批准,有权进行网站、软件、移动应用的运行和经营。网站、软件、移动应用的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网站、软件、移动应用所进行的市场开拓、推广及相关经营活动合法。网站、软件、移动应用不得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且不得链接到有以下内容的网页):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站内容必须健康向上,排版清晰美观;

7.2渠道商不得进行对广告主或用户权益造成损害、对市场合作秩序造成扰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自己操作

重复手动检索、自行点击,煽动他人检索、产生点击。

2)强制操作

以资源交换为条件,强制用户点击;或无休止弹出搜索结果窗口。

3)程序操作

通过程序或脚本模拟用户的点击,自动化点击和检索产生工具、第三方产生点击或检索(例如付费点击、自动浏览、点击机,代理服务器Ip点击,假Ip点击,相互点击,自动刷新)。

4)推广方式违规

通过病毒程序、强设首页、强制劫持地址栏、搜索引擎作弊、虚增展示次数等非常规手段进行推广。

八、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8.1渠道商违反本协议约定的,2F平台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的合作,而不必需通知渠道商。

8.2 2F平台有权视渠道商推广效果情况,提前5日通知渠道商停止推广/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另有约定外,通知到达渠道商之日起,渠道商应停止推广/协议解除或终止。

8.3若渠道上不能提供正常服务且影响到本协议项下合作,应提前48小时以短信、email等形式通知2F平台。同时,2F平台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九、保密

9.1双方为了本协议之目的,已经或将会提供或披露某些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指由协议一方持有的与其业务、经营、技术及权利等事项相关的,非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投诉处理方案、违规处理方案、诉讼情况等)、资讯、数据、资料。其中,披露信息的一方为“披露方”,而接受信息的一方为“接受方”。

9.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可为其自身业务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双方应保证本方雇员履行上述义务。

9.3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各项:

(1)一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其关联方或专业顾问进行的信息披露。

(2)由一方独立开发或从有权批露该等信息的第三方获得或非因违反本协议而为公众所知的。

(3)法律、法规或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命令或要求。

(4)在其他任何监管或政府程序之进程中要求作出的信息披露。

9.4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撤销而失效。

十、不可抗力及免责

10.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示有效证明。双方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10.2 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2F平台的免责事由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2F平台平台正常运营之情形,2F平台应及时与相关单位配合进行修复: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基础运营商或主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

(3)由于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导致的。

(4)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2F平台未能依约提供服务。

(5)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政府管制(政府专项行动等)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服务调整等。

(6)其它非2F平台过错造成的原因等。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签订地为杭州市余杭区。

11.2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一切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1.3 若双方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12.2 本协议自您在2F平台点击“同意”或“确认”(具体2F平台最终展示为准)后生效,有效期自您点击确认当天起至点击确认当年最后一日止,比如2017年5月1日点击确认,那么有效期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均未书面提出到期不续约的要求的,双方合作期限将自动顺延1年,顺延次数不限。